(培训壹佰-0757)深圳首个起诉养路费滞纳金征收不当的案件日前判决,状告市公路局的律师彭旦平败诉。记者昨天从罗湖区人民法院获悉,该案已于本月18日判决并形成行政判决书,法院驳回彭旦平全部诉讼请求,并由他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。
今年4月24日,律师彭旦平因逾期14天未交养路费,被公路部门征收14元滞纳金。6月30日,他向罗湖区法院递交诉状,质疑养路费滞纳金不合法,提出返还已收取滞纳金、撤销征收行为等3项要求。罗湖区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法院判决书指出,各级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:对于拖欠养路费者,可以收取滞纳金;可作为公路养路费征缴部门收取滞纳金的依据。市公路局对彭旦平征缴养路费滞纳金符合有关规定,彭旦平认为市公路局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、适用法律错误的观点不能成立,因此对他的3项诉讼请求全部驳回,不予支持。
彭旦平在法院宣判前就表示胜诉的机会很小,这是一起公益诉讼,本身意义大于结果。他起诉市公路局并非仅仅针对养路费的滞纳金问题,而是对名目繁多的滞纳金有关合法性提出质疑,希望引起社会各界重视。
针对判决结果,市公路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市民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,政府部门也应积极应诉,此次市公路局作为被告,全力配合法院调查,提供了大量证据,通过司法途解决问题。今后也欢迎广大市民对公路部门的工作继续监督指正。每年12月中下旬至次年4月10日前,一次性交纳全年养路费的私家小车车主可享受优惠政策,全年减免2个月规费,只需交纳1000元养路费。每年优惠期间,市公路局均会通过媒体反复告知广大车主。
今后车主有无及时缴纳养路费将有短信提醒。市公路局日前已开展免费短信提醒服务,在每年缴费优惠期以及产生滞纳金前,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车主。此前发送的多批短信中,屡次出现登记的手机号码并非车主本人的情况,甚至有市民转让车辆后并未到公路部门更改资料,导致实际使用者错过优惠期无法缴纳滞纳金的情况发生。
记者调查
企业收缴滞纳金期待规范
除了养路费,水电费、燃气费、电话费、物业管理费和房屋贷款等均有滞纳金或违约金。名目不一的罚款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。
目前,我市相关行业对收取滞纳金、违约金普遍设有缓冲期。缓冲期内用户未交费,深圳供电局每日收取千分之一的违约金,水务集团按日收1%的滞纳金,燃气集团、电信公司则规定用户需每天按欠费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。多家大中型物业公司均制定规章,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需按日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。各家银行对房屋贷款的滞纳金收取比例不一,普遍日均在当月还款额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左右,贷款者同时还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。
法律专家指出,收缴滞纳金是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一种行政处罚行为,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收取一定的违约金,而不是滞纳金。此外,市政府此前曾对清理企业违法收取滞纳金进行专题调研,企业收缴滞纳金的行为有望近期得到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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